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香港陈茂波会计师事务所来深圳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深财会〔2008〕14号)
陈茂波会计师事务所(PAUL CHAN & PARTNERS):
根据《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 、《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延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5]21号),我局对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来深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现批准你所来深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发给《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8年5月24日至201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