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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


  根据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调整工作部门和相关行政职责的决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明确执法责任,方便社会监督,现将我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履行原市物价部门的定价职责。

  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履行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不再履行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初审职责。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

  三、市财政部门不再履行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职责和设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审批职责。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法强制拆除,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履行原市规划部门的分区规划调整初审或审批职责,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职责。

  五、市人居环境部门履行原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市人居环境部门履行审核上报市住房和建设、水务、气象等部门的相关规划、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的职责。

  六、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的市政道路、桥梁的管理、维护,市政道路执法以及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职责;履行原由市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承担的交通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以及新建、改建道路上的交通信号灯、诱导屏及其他监控设施设置的职责;履行原市建设部门的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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