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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其它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征收。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免交各种税费(包括各种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同级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执行。
  (三)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菜蓝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比例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的提取按有关规定执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应当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征收奖励等方面的开支。
  (五)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有关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及时与财政、银行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营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企业和中央、省驻怀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管理费用”。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收入中列支。城市供水及供电公司的价格调节基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
  第九条 对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对县(市、区)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代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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