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四)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五)对城市供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每吨价内征收0.03元。
(六)对地方电网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价内征收0.004元(其中地方电网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购买电量销售部分免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免征)。
(七)对中央、省在怀的企事业单位(铁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电力、石油、新华书店、烟草、盐业公司等)、外地驻怀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部门已征收的除外)。
(八)对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安工程按下列标准向建设单位计征:高层(指8层及以上)住宅2元/㎡,非住宅3元/㎡,多层及低层(指7层及以下)住宅3元/㎡,非住宅4元/㎡。对包工不包料的项目减半计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免征。
(九)对房屋交易按成交额的0.4%向出售方征收。
(十)对国有土地的有偿划拨按地价总额的0.5%向用地单位征收;对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按土地出让成交总额的0.4%向受让方征收,其中通过招、拍、挂形式出让的在成交额价内征收;对转让的国有土地按地价总额的0.4%向受让方征收;对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应于次月15日前全额划转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一)房屋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由房产部门代征。
(二)土地交易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国土部门代征(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上缴市财政)。
(三)建安工程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建设部门代征。
(四)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代征。
(五)中央、外省驻怀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委托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征收。
(六)宾馆等住宿业经营单位(个人)、娱乐休闲业经营单位(个人)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