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电管理技术推广及应用;
(二)负荷管理技术推广及应用;
(三)涉及电力方面的综合性课题研究及应用;
(四)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必须符合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贴息标准为:按项目银行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但一般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列入市政府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重点大型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元(含600万元)。
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项目补贴标准为:
(一)一般项目按照实际投入(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1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二)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单位给予8万元审核费用补贴,用于支付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的咨询服务费用;
(三)工商企业聘请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能源审计费用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补贴。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专项资金贴息与补贴。项目贴息和补贴额度的确定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补贴申请单位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应为国家、广东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评估机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为:
(一)对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经市科工贸信部门评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或项目的实施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对保供电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