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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2.拟上市企业并购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有关收费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3.拟上市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实施财税扶持。
  1.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发现改制前因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而少缴的税款,应主动申报补缴。补缴税款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纳入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全额拨付给企业。
  2.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企业因此增加的税费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纳入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全额拨付给企业。
  3.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纳入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全额拨付给企业。
  4.拟上市企业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5.拟上市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期满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至期满;并购后,其生产经营业务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拟上市企业改制成立的新企业,其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合并或分离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拟上市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7.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评估增值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纳入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扶持资金全额拨付给企业。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执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纳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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