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摩服务场所不得在户外设广告。
第九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向所在区、县级市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持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证照:
1、先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和申领消防验收合格证;
2、再到区、县级市卫生局申领卫生许可证;
3、最后到区、县级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十条 从事按摩工作的盲人必须持有下列证件,方可上岗执业:
(一)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广州市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颁发的按摩毕(结)业证书;
(三)盲人按摩师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本市盲人按摩机构准予持有大专以上或中级按摩专业技术证书的外地盲人作技术指导骨干,人数不能超过该机构盲人总数的8%,并向广州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申领《外来盲人按摩从业证》,由广州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后,并须持下列证件,方可上岗执业:
(一)本人身份证;
(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外来人员流动就业登记证卡。
第十二条 盲人按摩机构报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批,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他有关部门应免收卫生清洁费、治安管理费、公益事业费等。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收费时,应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应酌情给子减免。
第十四条 盲人按摩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
(二)租赁、转包、转让营业执照;
(三)无牌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盲人按摩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