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盲人按摩机构以及从事按摩的盲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医疗按摩除外)。
第三条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实施。
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盲人按摩机构的管理。
公安(含消防)、工商、劳动、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属下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以下规定,负责盲人按摩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一)对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和年审;
(二)盲人按摩专业的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和核发有关证书;
(三)指导和组织盲人按摩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四)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应按总量控制的规定开办盲人按摩机构。
第六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应协调宾馆、酒店、保健健身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以及社会医疗的按摩机构,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七条 本市盲人按摩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广州市XX盲人按摩所(院)。
第八条 开办盲人按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按摩人员应100%为视力残疾人(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盲1-2级和低视力1-2级残疾人)。
从事管理、财会、后勤服务的人员不得直接参与按摩。
(二)经营规模: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按摩服务场所要保持一定的光亮度,严禁设置可调灯光。
(四)按摩服务间必须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门锁,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
(五)按摩服务场所必须设有符合消防、卫生和安全防盗要求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