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保障盲人就业,根据中央四部局通知、市领导指示和有关盲人按摩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制定《广州市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实行对盲人按摩业的规范化管理。
本《暂行办法》4月1日经市综治委,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市文明办、市法制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市工商局、市残联等清理整顿按摩场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实施。现将实施《广州市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总量控制额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协调分配,控制审批。各区、县级市残联按照市总量分配额度,进行初审上报。
二、从事盲人按摩人员应100%为视力残疾人,并应以本地盲人为主,促进本地区盲人就业。
三、申办程序。首先向所在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然后持市残联批准文件到区、县级市公安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申领消防验收合格证;到区、县级市卫生局申领卫生许可证;最后到区、县级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开业。
四、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盲人按摩机构,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一律按本《暂行办法》重新办理。新办的盲人按摩机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关于实施《广州市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略)
二、广州市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广州市盲人按摩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保障盲人就业,促进盲人按摩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