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得利用点播设备设置电子游戏项目。
6.不得播放故事性录像制品。
7.包厢(房)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8.符合消防规定。
9.场所入口处应设置一警示牌匾,内容包括:
(1)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标准以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每个包厢(房)只许配备1名服务员,开放式歌舞厅服务人员数不得超过核定接纳人数总数的10%。
(2)严禁“黄赌毒”活动;严禁营利性陪侍。
(3)严禁接纳未成年人。
(4)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除在场所入口处设置警示牌匾外,还应将警示内容在点歌荧屏或电视机上滚动播放,使客人 周知。
二、桑拿按摩场所
1.按摩厅面积应达100平方米以上,按摩床不得少于20张。休息厅不得少于50平方米(纯盲人按摩除外)。
2.不得设置任何包厢(房)。
3.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按摩厅应有6至8盏由总台控制的每盏不少于25瓦的长明灯。
4.门应安装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门窗下沿应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 5平方米,门窗后不能悬挂遮盖物。不得有内锁装置。
5.盲人按摩场所必须由纯盲人按摩师上岗操作。
6.卫生条件达到有关要求。
7.符合消防规定。
8.场所入口处设有“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的警示牌匾。
三、录像放映场所
1.录像放映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场所内不得设置房中房、包厢。
2.《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转让。
3.符合消防规定。
4.不得播放家庭专用或其他非法录像制品。
5.场所入口处设有“严禁黄赌毒活动”、“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的警示牌匾。
四、美容美发场所
1.美容美发店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不得设包间、包房,不得设置按摩床,要有一定的透明度。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
3.卫生条件达到有关要求。
4.符合消防规定。
5.场所入口处设置“严禁黄赌毒”、“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的警示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