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重新审核验收标准》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0〕344号)
各市、县公安局、监察局、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方便各地对娱乐服务场所的重新审核验收工作,省公安厅等六部门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
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重新审核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重新审核验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
公安部等部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关于印发〈
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娱乐服务场所重新审核验收标准。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重新审核验收时,除证照齐全外,还必须达到如下要求,才能验收为合格。今后各有关部门在对新申领证照进行审核时,对场所的审查须按此标准执行。
一、歌舞娱乐场所
1.包厢(房)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房)门锁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房)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应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聘请演出团体和个人在场内从事表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