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获的“黄赌毒”人员要坚决纠正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强制戒毒等降格处罚的错误做法。
(一)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娱乐场所,由公安机关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卖淫嫖娼的人员,除进行治安处罚外,还可依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和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六十三条、第
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
刑法》第
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2、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3、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4、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5、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6、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