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坚决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0〕164号)
各市、县公安局、文化局、卫生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办)、旅游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的意见》(粤发〔1999〕4号),我们制定《〈关于坚决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的意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旅游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0年六月五日
《关于坚决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的意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的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黄赌毒”是指卖淫嫖娼、色情陪侍、淫秽表演,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含淫秽书刊、电影拷贝、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营利为目的的设赌、聚众赌博;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娱乐场所”是指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二条所规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