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营业执照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请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前置审批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一致。
五、经营行为规则
(一)按摩服务场所及其经营、从业人员必须遵重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主背部门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经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单位应将《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悬挂在明显位置。
3.必须依法招聘员工,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4.按摩人员须经过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持有县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5.外来务工人员须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否则不能招用。
6.严禁超范围经营.对经营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明码实价,严禁从业人员向顾客索取其他费用。
7.按摩服务场所不得在指定经营场所以外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
8.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佩带岗位、职务标志。
9.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标志、服务商标、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严禁出现不良文化现象。
10.严禁利用按摩服务场所进行卖淫嫖娟活动。
11.服从和接受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二)医疗卫生单位为帮助病人康复而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其场所须设置在医院内部或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诊所内,保健按摩服务时间须与该医疗机构开诊时间相一致,推拿按摩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疗卫生单位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场所,不得承包给个人或从事非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属下的服务公司或其他附属机构开设商业经营性的桑拿按摩服务,不属于医疗服务项目,须纳入本《意见》所指的按摩服务场所进行管理,并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育人按摩服务场所的审批遵照《广东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细则》执行,日常管理遵守本《意见》有关规定。
(四)按摩服务场所改变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和主要负责人,或分立,合并的,须办理变更审批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歇业、终止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并到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缴交《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