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部门负责按摩服务场所劳动用工、劳动年审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做好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该行业实行劳动监察。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按摩服务场所的场地、设施、用品及空气质量的卫生监督、检测。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场所中的违法经营问题。
(六)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切实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开业审批程序
(一)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所需要登记注册的蟹摩服务场所的名称。
(二)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治安许可证》。
(三)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
(四)持《治安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凭营业执照向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申领用工许可证,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六)各职能部门在接到申办证照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应颁发有关证照;但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按摩服务场所的需从严控制。
四、申领有关证照的条件
(一)申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必须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筑场地报建施工及峻工验收资料,经检查符合消防要求。
(二)申领《治安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人员必须提供由经营场所辖区或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从业人员名册,从业人员须持有身份证,其中外地从业人员还应办理暂住证。
3.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签发的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场所内消防设施齐全有效,通道、出入口和安全门必须与场所的容量相适应并设置明显标志。
4.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贵宾房),按摩间内不得设桑拿间、卫生间、浴室等形式的房中房,
5.按摩间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6.按摩间须安装能展现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的高度自地面1.2米起,窗户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门窗背面不得悬挂遮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