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公通字[1999]364号)
各市、县公安局、劳动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公安厅、劳动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院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的意见》(粤发 (1999)4号)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内容。各级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同时,在各级综治委的协调下,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按摩服务场所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抄报综治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管理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85号)精神,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维护良好社会风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范围及其经营、从业人员
(一)按摩服务场所指各类桑拿按摩、足部按摩场所。
从事美容美发服务项目的发廊、美容店(室)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
(二)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须经场所辖区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其合法身份,但被吊销《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按摩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责任人,自吊销证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经营按摩服务场所。
(三)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是指管理人员、按摩人员、保安人员和其它服务人员。
二、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
(一)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劳动、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总量控制、依法管理、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依照条件,严格审批,齐抓共管。
(二)公安机关负责按摩服务场所日常治安、消防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工作制度,加大公开治安检查力度,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置场所中发生的治安问题,消除治安隐患。要定期检查消防通道、消防设备、报警系统,检查从业人员证明和保安员雇请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