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减免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2001〕10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残疾人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市内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客运车站、宾馆、酒家、商场、医院、居民小区及街道)的停车场或者车辆保管站应设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两轮摩托车停放服务的标准,实行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保管费。
一、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市内各类公共场所停车场临时停放的,保管时间在3小时以内免收保管费。保管时间超过3小时后,以每12小时为一次,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