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关于酉阳自治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关于酉阳自治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酉阳自治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政策暂行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05〕41号)精神,我县制定了《酉阳自治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制度的暂行办法》(酉阳府办发〔2006〕42号)。随着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原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已不适应现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需求,特重新制定该实施办法。
一、重点优抚医疗对象
⒈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流落失散红军。
⒉在乡7-10级(原在乡三等乙级以下)残疾军人。
⒊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⒋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⒌参战参试领取定期生活补助金的退役人员。
二、优惠及补助内容
(一)医疗减免。凡属重点优抚对象,凭县卫生局、民政局制发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卡)》,到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20%收取。
(二)合作医疗补偿。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加合作医疗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住院医疗费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应政策报销。
(三)大病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属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费用按合作医疗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仍较大的,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