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工程建设基地管护的通告
(酉阳府发〔2009〕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森林工程建设基地管护,推进全县森林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森林法》和《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森林工程建设基地管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工程建设开展以来所建的速丰林、农田林网、通道绿化、水系绿化、市政园林绿化等所有新植新造的林木基地,均属森林工程建设基地管护范围。
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森林工程建设基地管护的宣传力度,营造全民爱林、护林良好氛围,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生教育,使学生从小树立保护森林、爱护花草树木的观念。
三、各造林业主要加强对森林工程建设基地苗木的栽植检查,确保成活率;加强抚育管护,提高生长质量;并按照“谁造林,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切实加强管护。
四、禁止在森林工程建设基地内放牧、割草、修枝或从事开垦、采石、采矿、砍柴等活动;禁止未经批准,砍伐基地内任何树木;禁止在基地内违规用火。
五、县林业、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森林工程基地建设的管护工作,并对破坏森林工程基地建设的下列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一)在森林工程建设基地内放牧、割草、修枝或从事开垦、采石、采矿、砍柴等活动毁坏林木的,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并补种损毁树木1-3倍的树苗。
(二)未经批准,砍伐基地内任何树木,情节轻微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所伐树木1-3倍的树苗,并处以所伐树木价值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管护基地内违规用火的,依法处以10-5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除据实赔偿外,依法处以50-500元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