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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指引》的通知


  (三)营销服务部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方案;

  (四)河南保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批准撤销的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失效,15个工作日内缴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申报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将地市级营销服务部改建为中心支公司,原营销服务部确需保留的,应当在申请中予以写明,提供重大事项说明,明确中心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的关系;原营销服务部不需保留的,申报公司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营销服务部有关事项变更后,应当持新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及时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营销服务部确需增部,在所注册的营业地址之外设立服务网点,不论其规模大小,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另行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经河南保监局批准并颁发新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立、变更、合并、撤销营销服务部,禁止以变更取代设立、合并和撤销营销服务部。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营销服务部依法设立后或撤销前,申报公司应及时在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或河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按规定要求以“保监豫审公告”形式,明确告知公众营销服务部的批准设立(或撤销)时间、机构名称、许可证号码、主要负责人、机构地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有关事项。

  公告的版面规格,由申报公司与协会、指定报纸商定。公告费用由申报公司支付。

  营销服务部应当公开挂牌经营,并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 营销服务部应建立详细的业务记录,逐笔列明客户名称、险种、代收的保费以及收取和上划时间等,并建立完善的单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对营销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不包括营销员入司培训和晨会、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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