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营销服务部批准设立后,申请公司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保险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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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营销服务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适用报告制,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变更适用备案制。
第十三条 省级分公司应当在变更营销服务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一式三份,采用红头文件式样并加盖省级分公司印章。
第十四条 申请公司必须在向我局备案后变更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变更事项备案一览表(申请公司报,以下均同);
(二)营销服务部变更事项申请表;
(三)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正式员工证明;
(五)申报公司出具的个人鉴定材料;
(六)学历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公司必须在向我局备案后变更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变更事项备案一览表(申请公司报,以下均同);
(二)营销服务部变更事项申请表;
(三)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办公场所位于市区地段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办公场所位于乡镇地段的,应当提供省级分公司的消防安全保证书。
第十六条 保险分支机构合并营销服务部,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向河南保监局书面报告,换发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分支机构撤销保险营销服务部,应当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省级分公司应向河南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文件(申报公司报);
(二)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表(申请公司报,以下均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