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必须严格按照业务发展有需求、经济核算有效益、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不得盲目扩张,不得在其营业区域范围外设立营销服务部。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完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变更、撤销营销服务部,加强营销服务部管理。
设立
第七条 申请公司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记录;
(二)内部设有营销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保险营销服务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拥有符合其职能要求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向河南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下同):
(一)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申报公司报);
(二)营销服务部申报一览表(申报公司报);
(三)营销服务部设立申请表(申请公司报,以下均同);
(四)第七条所要求的对申请公司资格的说明材料;
(五)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六)风险管控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八)营销员登记表及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号;
(九)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办公场所位于市区地段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办公场所位于乡镇地段的,应当提供省级分公司的消防安全保证书。
第十条 河南保监局根据情况决定对营销服务部进行现场验收或非现场验收,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依法批准的,下发批准文件并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