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指引》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5]47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河南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指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
保险法》、《
行政许可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保监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所称营销员指营销服务部除主要负责人(经理)以外各职级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所称申请公司指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并负责直接管辖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所称申报公司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第四条 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包括: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投保单等单证和保险费;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费收据等相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