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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寿险营销员市场销售行为的实施意见

  3、擅自印制和使用保单、保险资料和产品宣传资料;

  4、对分红保险的分红率、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的投资收益率等不确定收益擅自给予承诺、夸大或进行误导性演示,对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5、将分红等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或将不同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片面对比;

  6、利用返佣等形式向投保人承诺或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或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7、借助行政力量或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8、利用保险业人才缺乏和管理上的漏洞,非正常地频繁在公司间流动,并对原公司进行恶意诋毁或唆使鼓动老客  户退保,扰乱市场秩序;

  9、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其他保险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10、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11、在投保书及其他投保资料中代替或引导其他人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

  12、挪用、贪污、侵占保险费或保险赔款;

  13、为两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或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14、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15、泄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6、其他侵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公司应认真履行对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加大对营销员日常管理的力度,一是结合本公司在市场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营销人员认真学习上述规定,自觉规范日常展业行为;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销员绩效考核办法,要将营销员佣金收入与其展业行为、业务质量、个人信用挂钩,促使营销员逐步走上诚信销售、规范展业的轨道,不断减少和杜绝误导欺诈行为;三是建立健全公司营销员管理制度和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完整地登记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通过以上措施努力实现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的目标。

  三、开展诚信教育 提升职业素质

  销售队伍良莠不齐、职业素质偏低是造成误导欺诈的内在原因之一。开展保险诚信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是规范市场销售行为的有效途径。各寿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员工教育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并长期坚持下去。在培训内容上,各公司要改变目前只注重对营销员的单项技巧性展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培训的做法,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保险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纳入到培训内容中来,不断补充完善培训内容。为强化营销员诚实守信、依法展业的观念,各公司应加大对营销员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按照我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下发〈2005年河南省寿险营销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方案〉的通知》(豫保监发【2005】48号)的有关要求,将工作抓紧抓实。通过开展一系列的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对保险经营和管理的认识,提升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创造守法合规、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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