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寿险营销员市场销售行为的实施意见
(豫保监发〔2005〕71号)
各省级寿险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寿险营销队伍在促进我省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和扩大保险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营销员误导欺诈客户、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展业的现象却屡禁不止,长期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寿险营销员市场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我省寿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 加强领导
诚信建设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和发展之基。市场销售作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首要环节,营销员能否诚信展业将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保险公司及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因此规范营销员销售行为、杜绝误导欺诈,倡导诚信展业是我省今年寿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公司要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原则,以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为目标,以促进我省人身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为目的,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并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有效可行的工作措施和责任制度,将规范市场销售行为的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执业管理 规范展业行为
营销员误导欺诈客户和不规范展业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寿险公司过分注重营销员业绩而疏于管理造成的。因此加强营销员执业管理、明确禁止性展业行为是进一步规范营销员市场销售行为的重要措施。根据《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市场情况,以下营销员销售行为应为禁止性行为:
1、阻碍投保人履行《
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
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2、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如犹豫期、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等不向投保人进行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