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实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
要认真贯彻省安委会《关于开展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监察的通知》(鲁安明电[2005]2号),组织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地方各级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公务处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照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前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 加强领导,建立和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制
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省政府统一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摆上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督促检查,不留后患。要把整顿关闭工作和强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健全完善煤矿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各产煤市要将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9月15日前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从严执法,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制,通过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建立许可证年审制度,经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