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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异地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异地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5〕114号)


河南金铁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省福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鑫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97号),对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提出具体要求。为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异地展业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二、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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