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树立政府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二、严格执行省政府135号令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标准、征收、上缴三到位。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里公布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自行降低征收标准。要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要严格按照“票款分离”系统收缴水资源费,严禁系统外执收执缴。欠缴2003、2004年度省级水资源费上缴任务的,要尽快制定出补缴方案,2005年12月31日前要全部补缴到省财政专户。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缴水资源费,并按分成比例及时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水资源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未按规定用途列支水资源费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征收标准不到位、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不使用“票款分离”系统、未完成年度上缴任务以及不按规定用途列支水资源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二要加强稽查和监察。各级财政、监察、水利、物价等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稽查和监察,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三要落实奖惩措施。完成上缴水资源费任务的,要给予适当奖励。欠缴省级水资源费任务的,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将从安排到该市的专项资金中予以抵扣。
五、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和改进水资源费征管手段。要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贯彻实施省政府135号令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完善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改善征管手段、提高征收到位率等方面创造条件,保证应收尽收,实现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