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依法管理、计划调节和村民自治相结合,确保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人口控制计划圆满完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4〕160号)的要求,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要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彻底摸清在孕、待孕育龄妇女底数的基础上,将省下达给各市的年度人口出生计划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村(居),通过村(居)民自治,发动群众实行自报公议,签订晚婚、晚育协议(合同),合理地分流政策内生育,力争使六分之一的待孕家庭能够推迟生育。要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婚姻、违法生育、违法收养的行为,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要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多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简单粗暴、强迫命令、违法行政,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发生,确保不出现恶性案件、节育手术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孕前型管理和服务,狠抓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要抓住春节期间大量农民工返乡的有利时机,逐级建立规范的新婚、生育档案,并纳入微机信息化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特别是要重点做好生育旺盛期流出、流入人员的清理清查工作,在帮助群众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坚持以长效为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坚决堵塞计划外生育的漏洞。要学习借鉴滨州市动员每个村(居)从现在起到明年3月底之前,至少有1名待婚青年自觉推迟结婚时间的做法,为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做出贡献。
四、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要坚持奖罚严明,大力表彰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少生优生的先进典型,对于自觉实行晚婚晚育、推迟生育的育龄群众,要给予重奖;对于各地创造的平抑人口出生高峰的好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对于抢生、超生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按照法律规定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失职渎职的公务人员,要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等处分,并向社会通报批评。
五、加强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调度和督查,严格落实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人口计划的责任制,实行严格责任,严格考核,严格奖惩。要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作为明年各级领导班子届中调整、政绩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突破年度人口控制计划的,要坚决实行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人口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和调度,充分发挥人口信息网络的作用,象抓“非典”信息直报和抓晚婚信息通报那样,实行十天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到三月底算总帐,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做到发现问题,切实研究解决。各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探索建立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加大人口信息交流力度,做到同心同力、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确保2005年度人口控制计划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