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娄底市城区地籍更新调查与测绘工作的通告
(娄政通[2006]1号)
为切实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娄底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地籍更新调查与测绘工作,对土地资源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
二、调查范围:城市建成区范围,面积约43平方公里。
三、在以街坊为单位进行每宗地的权属调查时,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权属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土地审批红线图、土地证书、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书等。
四、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接到指界通知书后,单位法人代表、户主或委托代理人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到现场指界,需要双方共同认定的界址,由双方指界人签字盖章;若一方逾期拒不出席指界的,以另一方所指界线并参考双方提供的图件、资料确界;若双方缺席,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使用现状并参考双方提供的图件、资料确界。定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权属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须在收到定界结果 15日内申请重新确界,逾期未申请的,视为确认该调查界线。
五、禁止随意挪动、破坏、毁坏各种测绘、界址标志。测绘界址标志建设单位可委托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对各种测绘、界址标志负有保护义务的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进行保护和管理。
六、土地权属调查过程中,一般不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宗地,当事人应申请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