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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的通知


  (四)保险公司新开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经上一级公司授权,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分支机构名称、成立时间、负责人、办公地址、上级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详细内容。

  2、上一级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第十条 人员类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保险公司涉及人员类非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在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书面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报告原因、内容。

  2、简历材料应包括学习、工作及曾受到的奖惩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直接附在简历后面,并应保证复印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3、综合鉴定材料应由总公司(适用于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任职)或分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或分公司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几方面分别说明。

  4、离任审计报告应由原任职机构总公司(适用于分公司总经理免职或辞职)或分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或分公司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受过何奖励和处分等几方面分别说明。

  第十一条 条款费率类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开发、引用或修改的区域性保险条款费率,应在使用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向北京保监局事后备案,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事后备案表应严格按照填写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2、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真实、完整、清晰,并提供签字原件。

  3、总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二)财产保险公司使用总公司开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或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进行事后报告的,应在使用后的7个工作日以内向提交报告材料一式两份,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书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明确说明事后报告的具体情况、条款名称清单。

  2、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应真实、完整、清晰,并在条款材料上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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