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类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合并
4、保险公司新开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二)人员类
1、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2、保险公司任命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平职或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
4、保险公司免除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批准其辞职;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分;
6、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经理或负责人的任职或变更。
(三)条款费率类
1、财产保险公司开发区域性的产品向北京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
2、财产保险公司使用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九条 机构类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变更,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变更原因、内容。
2、上一级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3、变更后善后事宜处理方案全面、可行,具体包括各类印章、单证和相关证照管理,社会公告方案、变更组织计划和各种客户后续服务事宜等。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前后的详细内容。
2、上一级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合并,须在变更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应准确说明合并原因、依据、方式、时间、合并前后详细情况等。
2、上一级公司批准文件应为正式文件。
3、合并后续处理方案应全面、可行,具体包括公司人员安排、机构设置、印章管理、各类单证管理、新老客户管理、各种后续服务、社会公告方案、合并计划安排和其他事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