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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的通知


  (一)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

  (二)严格按高管人员任职表格填写要求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复印件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四)综合鉴定材料应由总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几方面分别说明。

  (五)离任审计报告应由原任职机构总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受过何奖励和处分等分别说明。

  第七条 条款费率类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正式批准文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中应写明申请变更费率的原因,详细准确说明调整内容、调整前后具体标准及调整比例。如果使用其他保险公司条款费率,应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

  2、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说明应包括调整原因及历史经营状况分析、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及调整比例、调整后的市场分析及经营预测和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3、费率精算报告应至少包括测算数据来源情况、测算方法和公式、重要测算指标(如预期赔付率、各项管理费用率、利润率和调整因素等)。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真实、完整、清晰,并提供签字原件。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已经中国保监会备案产品费率时,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正式批准文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函应为正式文件。申请中应写明申请事项、原因及比例。

  2、保险条款费率备案表应严格按照表格填写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

  3、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说明应至少包括:一是调整原因及历史经营状况分析、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及调整比例、调整后的市场分析及经营预测和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二是测算数据来源情况、测算方法和公式、重要测算指标(如预期赔付率、各项管理费用率、利润率和调整因素等)。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真实、完整、清晰,并提供签字原件。

保险公司非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指引

  第八条 非行政许可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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