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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行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行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5]6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为确保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工作平稳运行,加强医责险风险监督,现制定北京市医疗责任保险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各公司应遵照执行。

  一、目的

  为全面准确掌握保险公司医责险业务经营状况,及时了解医责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便督促和指导保险公司做好医责险发展工作。

  二、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其中,定期报告主要有月报、季报和年报。

  三、报告内容

  (一)定期报告内容

  月(季)报主要内容:本月(季)医责险经营情况分析(包括承保、理赔、纠纷、诉讼等),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和新问题,医责险业务发展的经验、体会、建议和需要在行业内和行业间协调的问题等。

  年报内容主要有:全年医责险发展工作的全面系统总结(包括业务经营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总结、市场动态和趋势等),下一年度医责险经营的总体思路和计划。

  (二)不定期报告内容

  医责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性事件、新情况、新问题。

  四、报送时间

  月(季)报应在本月(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年报应在本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

  五、报送方式

  月(季、年)报应同时以电子邮件和文字材料两种形式报送。

  不定期报告内容应在事件发生当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送。

  电子邮件地址:CIRCBJ@126.COM

  传真:66417753电话:66411465

  联系人:李湛

  六、报送要求

  (一)责任到人。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报告的撰写工作,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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