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将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关于北京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4]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2、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3、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4、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报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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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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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保险机构简称)(备案)[年份] 号
| 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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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别
| | 险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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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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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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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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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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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
| | 免赔(率)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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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 | 无赔款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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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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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意
见
| 本公司确认已按照监管机关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材料完整齐备,请予备案。
(印 章)
年 月 日
| 监
管
机
关
意
见
| 全部备案材料已收到,特此回执。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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