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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北京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将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4]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2、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3、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4、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报备单位

 

条款名称

 

编  号

(保险机构简称)(备案)[年份]  号

经营区域

 

险  别

 

险  种

 

开办日期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率

 

免赔(率)额

 

保险期间

 

无赔款优待

 

备  注

 

 

 

 

本公司确认已按照监管机关要求报送备案材料,材料完整齐备,请予备案。

 

(印 章)

年 月 日

全部备案材料已收到,特此回执。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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