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5、条款费率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修改或制定依据和背景、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
6、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7、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8、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北京保监局在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备案管理
(一)财产保险公司拟定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修改其总公司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在总公司批准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备案,并以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纸质文本应一式两份)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文件(应当包括申请备案的产品名称、产品的再保安排、准备金提取情况);
2、总公司批准文件;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4、条款费率事后备案表一式两份;
5、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北京保监局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财产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齐,予以退文;(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的,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财产保险公司。
六、报告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使用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应在经营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并以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纸质文本应一式两份)提交以下材料:
1、报告文件(应当包括申请报告的产品名称、产品的再保安排、准备金提取情况);
2、条款费率文本;
3、批准文件正文的复印件或备案表复印件。
七、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