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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北京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北京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我局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七、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内所有正在经营使用的和上一年度内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以及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局。

  联 系 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66286373

  电子信箱:circbj@126.com

  附件:1、北京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办法.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略)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北京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办法

  一、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及《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北京保监局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监管实行审批、备案、报告三种方式。
  四、审批管理
  (一)财产保险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下列险种的保险费率不超过30%的,应报北京保监局审批:
  1、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
  2、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
  3、投资型保险;
  4、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二)申请时应以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纸质文本应一式两份)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总公司批准文件;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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