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北京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6]3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根据《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和《关于实施<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北京市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高效、稳健、以市场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制度,切实做好产品开发风险的防控工作。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通俗化和标准化改革工作,包括: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结构清晰、文字凝练、表述准确、直观易懂。对于内容复杂或确需使用专业化语言的,通过使用公式、图表进行辅助说明,或使用浅显的非专业化语言进行解释,使之符合社会公众的阅读习惯,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准确、快速理解。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突出醒目显示,必要时应增加直观、全面和客观的解释。
(三)建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可读性测试和信息反馈机制。对保险消费者、被测试人员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以便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参考。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四、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已经审批、备案或报告的条款费率,不得在日常业务经营和招标投标业务中擅自调整条款和费率。
五、财产保险公司应合理安排再保,有效防范巨灾风险,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确保偿付能力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