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6]49号)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当前,北京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作用进一步发挥,但是,部分保险公司擅自变更条款费率,通过商业贿赂和不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手段参加保险招投标活动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保险行业形象,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健康发展。为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将规范各公司保险投标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在参与保险投标时,应按照《
保险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及《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等有关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需要修改保险条款和调整保险费率,应按照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上调车险基准费率不超过30%,或者下调车险基准费率不超过20%的,应报北京保监局审批;车险基准费率调整幅度超出上述比例的,或者调整浮动系数的,应由其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各公司调整已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向北京保监局备案或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人身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应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各公司应按《
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与记录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保证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三、各公司应进一步规范投标文件和承保方案的格式及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准备金提取和再保险安排方式,并主动向投保人说明风险安排计划及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