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公文呈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公文呈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准确处理公文往来事宜,北京保监局曾多次下发相关文件,规范公文呈报事项。但各单位与我局公文交流中,仍存在较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文处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上报公文格式

  各公司上报我局的公文,主要应为“请示”、“报告”,不应出现“汇报”、“回复”、“说明”、“反馈意见”等不规范的文种(需要送我局的“通知”、“通报”“简报”等,可注明“抄送”)。

  上报正式公文必须有发文单位(红头),其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的全称或规范简称。请示、报告均应在公文编号的右侧注明“签发人:XXX”。其中“请示”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均应加盖公章。

  二、重视公文内容的完整性

  上报公文必须按文件内容顺序排列。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正文注明的附件必须与所附内容一致。

  在保证公文内容完整、顺序规范的基础上,应将所有文件材料装订成件,以避免内容丢失。

  三、严格区分请示与报告、主送与抄送等要件

  上报公文应本着一文一事、一事一报的原则。“请示”是指相关文件制度规定必须由上级批准的事项,或本单位需要上级答复的事项。“请示”与 “报告”不得混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与“报告”的主送单位见于文件的首行,抄送一般见于文尾。应避免因主、抄送混淆而贻误公文的及时处理。

  我局的规范称谓应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或“北京保监局”。“北京市保监局”、“北京保监办”、“保监局”均不准确。上报我局的正式公文亦不应使用“北京保监局XX处”的提法。

  四、明确公文送达渠道,保证公文的正常运转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