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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四)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京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确立和取消。

  (六)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的设立,撤销,地址变更,名称变更,首席代表或总代表变更。

  (七)中国保监会或北京保监局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一)公告内容

  机构公告的内容应至少含许可证载明事项。包括:

  1、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公告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批准设立日期,发(换)许可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2、营销服务部的公告内容:营销服务部名称,营业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批准设立日期,发(换)许可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3、保险代理公司的公告内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董事长或总经理姓名,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批准设立日期,发(换)许可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4、公司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的公告内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总部营业地址,在京分支机构营业地址,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批准设立日期,发(换)许可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范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公告的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法定代表人,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码和流水号,许可证有效期,代理业务范围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6、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公告的内容:代表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首席代表或总代表姓名,在京设立时间和北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内容。

  许可证变更事项的公告,除按上述要求公告变更后的情况外,还须在公告中注明变更前的相关事项。

  机构解散、撤销或破产的公告,可以仅公告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原许可证编码和撤销原因等内容。

  (二)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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