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根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9号)、《
关于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2号)和《关于各保监局
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44号),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就在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对象
本通知中信息披露的对象特指根据有关规定,需通过北京保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对外公告发布的有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
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并核发许可证的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在京各保险代理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获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等。
三、信息披露的范围
各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营销服务部、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撤销,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许可证丢失和吊销,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需向社会进行公告的有关事宜,均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体事项如下: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二)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三)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