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京各寿险公司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配合《
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及《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的施行,规范北京市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寿险公司不再向我局报送产品审批和备案材料,但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销售计划无需报送我局,但是保险公司在组合产品时不得改变各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费率和现金价值,如有改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
三、对于各寿险公司在京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不迟于销售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开办产品目录等信息,具体格式如下:
注:以上各项内容应当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的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