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月度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月度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结合中国保监会统计报送方式变化的要求,我局决定对现行监管报表统计工作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份开始,各公司原按月、季报送监管报表的工作即终止。除北京保监局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各公司不再向我局报送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内容重复的电子和纸质报表。

  二、各公司应对当月或当季本公司运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等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并应于每月8日内将上月月度分析报告报送我局统计研究处。分析报告的内容、格式见附件。

  三、各公司应指定月度分析联系人,并于2005年4月13日前将指定人员的姓名、部门、电话、E-mail传真至66417427。

  四、从2005年4月份开始,我局将建立北京保险市场月度形势分析会制度,会议于每月中旬在我局召开。每次会议选择部分公司参加,请被通知公司积极做好会议准备,选派对市场整体情况了解深入的负责同志参加,真实反映市场情况。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66417448 (产险)

  联系人:孟彦君 电话:66417463 (寿险)

  特此通知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月度分析报告提纲

  2、人寿保险公司月度分析报告提纲

  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月度分析报告提纲

  提示:各公司月度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费收入情况
  (一)截至本月底保费收入情况,包括同比增长情况,增长或下降的原因;本月保费收入情况,包括环比增长情况,增长或下降的原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