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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市场月度分析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市场月度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我局下发了《关于月度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京保监发[2005]104号),建立了以市场动态信息为基础的月度分析制度。该制度执行以来,对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变化情况,提高监管灵敏度,加强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信息沟通,促进行业内交流与合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大部分公司对月度分析制度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监控市场变化、收集市场信息、认真撰写并及时上报月度分析报告,积极参与座谈交流,其中产险公司中的平安、中华联合,寿险公司中的国寿、平安、新华和友邦表现较为突出。但仍有个别公司重视不够,存在数据误报、分析报告质量不高、报送不及时等问题,月度分析联系人责任心有待加强。

  针对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数据统计和月度分析工作,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推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对2006年的月度统计分析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健全完善统计信息制度,确保数据真实性

  (一)保险统计工作是保险监管部门及各公司了解保险市场运行情况、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的重要基础。各公司领导要充分认识保险统计分析工作的重要性,建立高效的领导责任制度。班子成员中要确定一位负责人专门负责本公司的统计分析工作,公司一把手要对本公司数据负总责,对数据真实性问题常抓不懈。

  (二)各公司应配备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一定业务技能的统计分析人员,专司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统计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程序,有效约束统计行为。

  (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数据口径标准,确保数据的合规性、一致性。

  二、认真贯彻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落实月度市场分析制度

  (一)各公司要以《统计法》为准则,严格执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各项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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