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市场分析。各公司应认真履行统计分析和预测职能。市场分析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和市场的动态情况,深入揭示影响公司经营和市场发展的问题和风险,观点鲜明、内容翔实,避免简单的数据罗列。除常规月度分析外,各公司还应结合市场热点、监管政策等加强专项分析,及时向我局报送。
(二)关注新会计准则实施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各公司需认真贯彻落实新会计准则和新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已按新统计制度切换系统的公司在进行月度市场分析时需增加新会计准则实施对公司财务核算、统计分析、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影响的内容,并对口径和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指标作出编报说明。未切换系统的公司需随月度分析报告上报公司系统切换的进度情况。
(三)各公司应于每月12日前将月度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我局,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3日。有关月度分析报告的要求,本通知中未明确的,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市场月度分析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3号)为准。
三、启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加强统计监管
自2007年下半年起,我局将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半年对各公司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各公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保险统计分析工作、保险统计管理水平及其它统计工作情况。考核评比结果将在业内进行通报。
保险统计数据信息是指保险机构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反映其经营情况的各类统计数据信息,包括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统计数据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统计数据信息,重点考核上述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报送的及时性等。
保险统计分析工作是指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月度分析报告、主动报送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保险统计分析材料。重点考核分析报告报送时间、内容和频度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能否做到内容翔实,观点鲜明,数据准确,分析到位,为监管决策提供参考等。
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是指保险机构统计制度建设、统计岗位设立、统计人员配备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和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统计法律法规情况。重点考核统计制度的完备性及贯彻执行情况、公司信息系统的健全性、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以及是否按要求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统计工作会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