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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施《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施《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试行)》(京保监发[2005]93号)的试运行情况和各保险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局对“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保险公司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力度,不断推进北京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保险业的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保监会令[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投诉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京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二、信访回访

  第三条 为提高保险公司对信访投诉工作的重视程度,保证信访投诉的处理质量,提升信访投诉人的满意度,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对信访投诉件进行回访。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回访”,是指保险公司在对北京保监局转交的信访投诉件处理完毕时,以书面、电话等形式请信访投诉人对信访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向信访投诉人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工作。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对北京保监局转办的每一信访投诉件的信访投诉人进行回访。回访时,应请信访投诉人填写《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信访回访单》(见附件1,可在北京保监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目的“格式文件下载”中下载)相关内容,并签名。

  保险公司如采用电话方式回访,应进行电话录音,并在《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信访回访单》上注明。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信访投诉件转办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且信访投诉件办结并完成回访后,将《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信访回访单》连同《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信访投诉转办单》(见附件2)送北京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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