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保监发[2007]25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代理公司:
为规范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中国保监会《
关于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行为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公司应认真落实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要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销售人员,应及时取消其销售资格。
除《通知》要求外,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地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
(三)在过去三年内,没有违规和欺诈行为。
三、同一销售人员或代理网点两次出现被所在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监管部门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各公司应于7个工作日内取消该销售人员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对于代理网点,各公司不得与其续签投资连结保险代理合同;如为到期自动延续生效的合同,各公司应于1个月内提出终止;如为与银行分行或支行统一签订的合同,各公司应在续签合同时提出修改代理网点名录,取消有关网点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
四、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公司销售环节管控措施的定期检查,加大对销售误导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控责任,对管控不力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五、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我局。同时要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级分支机构和每一位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