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强调质量技术监督对外新闻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质监政函[2007]206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技术监督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保证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统一协调,增强新闻宣传的导向性和时效性,现就我局对外新闻宣传工作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凡涉及局领导带队深入基层调研、参加地方质监部门政务活动的讲话或指示,应由陪同人员随时编写新闻稿件并分别交由办公室和法规处负责对内、对外新闻宣传。稿件发送邮箱为:
办公室: liuyong1997511@sina.com
法规处: nmzhmh@163.com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网站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区局各处室的以下工作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审批后,应直接发送至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承办的区局网站(邮箱: jfy_zjj@yahoo.com.cn 联系人:籍凤英联系电话: 6916121 )。
(一)工作安排和工作动态。包括需要对外公开的工作要点、专项工作安排、工作小结、简报、会议、通告等。
(二)质监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地方法规和规章、质检总局规章、自治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有关内容。
(四)公务员录用,技术职称评定有关情况。
(五)获得生产许可证、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名称。
(六)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和修订信息;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志信息;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等情况。
(七)在实施政府采购中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和有关内容。
(八)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科技等部门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九)技术机构检测检验资格项目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十)其他需要公开的质量技术监督有关工作内容和情况。
三、凡涉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重点计量器具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执法打假检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结果通报、纪检监察工作有关情况等需对外发布的信息,应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由法规处向新闻媒体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