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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7年内蒙古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填表日期:    年   月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报内蒙古名牌产品(含重评)的企业需填报此表。
  二、申报产品必须已正式批量生产,且三年以上,否则不予受理。
  三、企业必须按要求填报,各种数据和附件真实可靠,字迹清楚,印件清晰,申报材料按份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四、“编号”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
  五、企业类型系指:国有、国有控股、集体、股份合作、股份有限、私营、港澳台商投资、联营、外资。
  六、企业规模系指大、中、小型。按2003年《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标准执行。
  七、产品质量等级品率:申报产品执行标准中分等分级的分别填入各等级栏中,国家未实行分等分级标准的产品,只填合格率一栏。
  八、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申报产品彩色照片。
  2. 申报产品生产线彩色照片。
  3.申报企业全貌彩色照片。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3C)、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QS)、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等复印件(许可管理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6. 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7. 申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采标证书复印件。
  8. 申报产品商标注册复印件,另附一个图案清晰的商标标志。只有图形商标的请提供商标图案的文字说明。
  9.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其他认证证书复印件。
  10. 最近三年自治区级以上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依据与申报产品采用标准一致)。
  11. 申报产品获得新产品证书的,提供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科技部门的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12. 申报产品获得专利的,提供产品专利证书复印件。
  13. 申报产品出口量及出口额,提供海关证明的复印件(或外汇管理部门的结汇单据的复印件)。
  14. 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出具的申报产品纳税额证明原件。
  15. 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产量、产值等证明原件。
  16. 三份用户对申报产品的评价材料及十户国内用户名单(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17. 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如环保、卫生、安全等复印件。
  18、全国、全区同行业评价或排位的证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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